第四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代收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及时归集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专户。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缴存、归集、使用、管理、审计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