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及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按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使用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二)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