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