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退出。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