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支持和鼓励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