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