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推进沪苏同城化发展为重点,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合作协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