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