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营商环境舆情收集和回应工作,对于在舆情中暴露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实行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