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性程序,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协商、听证机制,畅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