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