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权责清单制度,优化动态调整流程,实现权责清单统一、规范、高效管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