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

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街道议政代表会、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