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街道议政代表会、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