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市、区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督促、落实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法治督察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