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相关工作背景的成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明确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工作人员。

司法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