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四章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第三十二条有效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培训,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完善法治副校长等制度,健全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组织与青少年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