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统筹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供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并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