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收到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反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