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三章 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收到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反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