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为辅助的法律援助网络,推动法律援助站(点)规范化运行。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协同配合机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