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三章 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网格化社会治理,推进各类网格整合优化。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社会各方力量,依法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区戒毒和后续照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