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阵地建设。鼓励打造具有苏州特色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品牌。
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促进基层信访工作更好融入社会工作大局,注重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鼓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发挥人大代表、街道议政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作用,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鼓励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设立专业化从事矛盾纠纷调解的组织。充分发挥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领域专业化商事纠纷调解组织的作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