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推进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