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三章 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推进村(社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完善基层群众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代表之家(站、点)建设,丰富人大代表、街道议政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援法议事、有事好商量等民主议事协商机制,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拓宽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