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三章 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