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县级市、区和镇、街道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正司法、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等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