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