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二章 推进基层依法行政第十七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