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