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二章 推进基层依法行政第十三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