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二章 推进基层依法行政第十二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推广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