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