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二章 推进基层依法行政第十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制度和失效前提醒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