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以及相关污染环境防治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