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