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开发、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