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范围,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奖项评选范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