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利用与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港务、海事、航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经核准的船舶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置设施和场所,并随船携带标识,不得沿途倾倒、泄漏、遗撒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