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进行检测,并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等进行处置。

鼓励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泥浆进行现场脱水干化处理。不具备现场脱水干化处理条件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通过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将工程泥浆密闭运送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