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利用与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标识;(二)车辆全程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三)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开机并正常运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