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规定确定。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装修垃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公布装修垃圾收集点的位置以及开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
(二)保持装修垃圾收集点的正常使用和整洁;
(三)督促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装修垃圾,并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
(四)将装修垃圾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的,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告知装修施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指定装修垃圾收集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