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生、收集与贮存第十六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下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一)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二)对临时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覆盖、压实等防尘措施;(三)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计量称重等设备;(四)记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贮存地点、清运时间、运输单位、清运量、终端去向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