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生、收集与贮存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并将源头减量措施费纳入建设工程相关费用。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工程设计,减少建筑材料的损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机制,降低建筑材料损耗,就地利用可利用资源,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在设计、施工中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