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并将源头减量措施费纳入建设工程相关费用。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工程设计,减少建筑材料的损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机制,降低建筑材料损耗,就地利用可利用资源,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
鼓励在设计、施工中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