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生、收集与贮存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垃圾排放限额的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