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所:(一)自然保护区;(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四)河流、湖泊、水库保护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的区域。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