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和管理,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范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办学特点和人才培养规律的质量评价体系,加大行业组织、企业对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权重,并定期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