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