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净收入可以用于支付直接参与的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具体分配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总量限制。

鼓励职业学校教师面向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转让、咨询等活动。职业学校教师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合法收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开发创新竞赛的优胜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