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优化整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培养培训等活动。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