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

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